某被立案公司,市场上对虚假陈述“实施日”存在问询函日、更正日、立案日三种不同看法,直接影响投资者适格区间与损失计算。
吴迪律师团队在起诉状中同时设置主位与备位方案:主位采用团队认为最有利的“三日一价”,备位预留法院可能采纳的问询函日/更正日/立案日,待法院统一标尺后推进批量调解;损失计算采用移动加权平均法,统一赔偿基数口径。
本案展示了把量化金融方法用于诉讼工程管理的思路——通过标准化、批量化作业,提升证券索赔的处理效率与一致性。
说明:本文为业务实例/研判实例,用于展示团队主要业务类型与处理方式。公司名称、索赔区间、金额及进展为参考性或示例性表述,实际以生效法律文书、监管文件及委托协议为准;不构成对任何个案结果的承诺或保证。


